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其官网发布消息称,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有关要求,现将2026年度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并对相关办案单位予以表扬。
此次公布的5个指导性典型案例,主要是聚焦入河排污口溯源执法领域,宜昌市、孝感市、咸宁市、荆州市等地在强化排污口整治成果运用、通过溯源分析助力精准执法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供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
2025年4月1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开展柏临河入河排污口日常巡查时,发现花艳排洪沟水质异常,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排洪沟沿线来水进行排查。经查发现,高新区生物产业园一医药创新项目在雨污管网改造施工过程中将市政污水管网损毁,造成污水溢流,污水经排洪沟最终流入柏临河。执法人员立即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修整改,并于当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管网溢流点及下游河道水质开展采样检测。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属于“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做好应急准备”的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9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54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目前该公司已规范制定应急预案并缴纳罚款。
本案中,宜昌市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治理模式,强化对排口附近企业日常巡查,及时发现企业污水溢流问题并采取果断措施应急抢修整改,有效控制外溢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让环境违法企业依法查处的同时,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裁量,体现了过罚相当、包容审慎,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涉案企业作为环境污染防治主体,在雨污管网改造项目工程建设中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发生污水管网发生溢流未做好应急准备,体现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意识淡薄,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本案警示相关企业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2025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庙午渠沿线排污口日常巡查时发现,一自然沟渠入河水质异常,pH试纸检测呈酸性,沿沟渠上溯,发现汉川鸿润拉丝厂排放酸洗废水入渠,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随即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2025年3月28日,检测结果显示,废水检测点W3(厂区西侧外排口2#)中总铜11.6mg/L(标准限值0.5mg/L)、总锌475mg/L(标准限值2.0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的22.2倍和236.5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属于“超标排放重金属废水”的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8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2025年4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厂排放的废水中含重金属铜、锌的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该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已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根据废水的生产和排放情况,迅速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废水进行检测工作,用检测数据和结果,完整锁定该公司超标排放重金属废水的证据。同时强化行刑衔接渠道,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后,迅速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加强与公安部门协同,共享数据,形成监管合力,既督促企业切实担起环保责任,也能更有效地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2025年5月,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对茅棚街入河排污口上游沿线开展水质快速检测筛查工作时,发现茅棚街入河排污口上游的花山加油站斜对面排污口氨氮浓度异常偏高,随即组织执法人员沿该入河排口上游排查,发现崇阳久福科技有限公司雨水排放口氨氮浓度也异常偏高,立即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来进行采样,同步开展入企调查。后经调查核实,崇阳久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1日在生产过程中转运原材料偏钒酸铵时,包装袋破裂,导致偏钒酸铵洒落在地上,发生突发性事件,事后未按应急管理要求有效处理,违规使用自来水进行冲洗,致使冲洗废水流入雨水沟,经雨水收集阀转流入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部分废水经收集阀渗漏流入雨水市政管网,再流入花山加油站斜对面排污口,造成水污染物外排。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属于“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2025年9月2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2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积极整改,已缴纳罚款,并对雨水管道、阀门等进行了更新。
本案完整呈现了“入河排污口日常巡查排查-水质异常预警—进一步溯源排查—精准锁定源头”的排污口溯源流程,为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本案中执法人员以水质快速检测数据为导向,结合进一步徒步现场排查监测的溯源方式,精准锁定了污染源头,为推动“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提供了有力实践支撑。近年来,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有所提高,但环保精细化管理还不能“到边到角”,因日常管理不善造成的环境污染还是时有发生,导致违反环保法律受到行政处罚。通过此案警示企业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强化应急演练,防止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2025年4月,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对隽水河入河排污口开展水质检测工作,发现隽水河樊家村段1个入河排口总磷数值异常偏高。2025年4月2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组织执法人员沿该入河排口上游排查,发现通城县某养猪场未及时处理粪污贮存池内的养殖粪污,导致养殖粪污溢出后经养猪场北侧围墙缝隙排入雨水沟后再排入隽水河,排放废水呈黑色并伴有明显臭味。当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对通城县王家家庭养殖厂涉嫌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使用无人机进行拍照取证,并委托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外排的黑色废水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养殖厂北侧雨水沟点位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浓度值为2600mg/L、氨氮浓度值为193mg/L、总磷浓度值为26.3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规定限值。
该养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属于“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养殖厂处以罚款1.285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该养殖厂积极整改,已缴纳罚款,清理了外排的养殖废弃物。
近年来,畜禽养殖业规范化程度有所提升,但仍有生猪养殖业主由于经济实力差、技术水平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导致生猪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不规范,粪污乱堆、乱倒,甚至直排现象,增加环境污染的风险。本案中,养殖业主管理松散,未及时处理养殖粪污外排入河,执法人员结合徒步排查和无人机取证的溯源方式,精准定位畜禽养殖污染源头,为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执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经验。通过此案警示养殖业主提高环保意识,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粪污贮存、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防范养殖废弃物污染环境。
2025年9月22日至23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入河排污口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湖北环宇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在使用酸洗钝化剂对不锈钢压力容器进行表面清洗过程中,未对产生的清洗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收集处理,而是直接进入厂区厕所化粪池再通过管网直接排入雨水管网。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和厂区管网的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其外排污染物pH值分别为2.42和3.73(无量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31日,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12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7万元。
此案是入河排污口溯源执法的典型实践,为生产企业依法排污敲响生态环保警钟,也凸显了排污口常态化巡查溯源在精准锁定环境违法行为中的重要作用。企业作为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排污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为降低成本、规避监管而采取私设暗管、改变废水排放路径,利用非法排污口排污等违法手段。涉案企业擅自将酸洗废水通过厕所化粪池,而非按规定排入污水处理厂,这种逃避监管的排污行为,不仅严重污染水环境,也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