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近年来,郑铁两级法院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审理一批涉大气污染违法犯罪案件,为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保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郑铁中法”公众号将陆续发布八起分别涉及篡改环境自动监测数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等大气污染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广大群众深刻认识生态保护的重要意义,主动投入到生态保护的序列中来,用实际行动为美丽河南建设贡献力量。
鄢陵县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许昌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牛某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年8月5日,鄢陵县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园林公司)发现其种植的亮晶女贞、小叶女贞造型苗木大面积落叶且越靠近西侧围墙的落叶越严重,西侧一墙之隔的许昌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材料公司)院内正散发出刺鼻气味。经查,亮晶女贞造型树800多棵全部受损,小叶女贞造型树93棵受损。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发现某材料公司系化工厂,无营业执照、无环评手续、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内有生产设备、原料、成品,气味刺鼻、刺眼,属“散乱污”企业,后以该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为由,处以行政罚款。某园林公司与某材料公司及其股东牛某就苗木受损情况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24年3月12日诉至法院,要求某材料公司、牛某赔偿其苗木损失26万元。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认为,某材料公司未采取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已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行政罚款,即该公司污染大气的事实存在,某园林公司存在苗木受损的事实,二公司一墙之隔且周边仅某材料公司一家化工厂,越靠近某材料公司苗木受损越严重,能够证明某材料公司化工品污染大气的行为与某园林公司苗木受损的结果之间存在关联性。某材料公司、牛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排放化学气体的行为与某园林公司苗木受损的结果间无因果关系或具有法定减轻、免责情形,其应当赔偿该园林公司的苗木损失。结合受损苗木数量、生长情况、所在地苗木市场价格及双方协商情况等,酌定损失数额。牛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某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某园林公司苗木损失17万元,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系一起因化工企业非法排放气态污染物污染大气致他人苗木受损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该案通过行政与民事双重手段依法追究污染企业环境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实环境违法线索、积极履职尽责,针对化工企业无手续、无污染防治措施导致气态污染物违法排放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证实该化工企业存在污染大气行为,夯实人民法院认定该案污染事实的证据基础。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中,依法确认前述行政处罚证据所证事实,并准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确定“关联性”与“因果关系”的不同举证责任主体及证明标准,最终判令污染企业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府院联合发力,有力制止并纠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大气污染违法成本,倒逼其依法经营与绿色转型,同时对潜在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以法治之力共同守护蓝天白云,助力美丽河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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